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潘淑慈
楊育博 楊育東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齊律師被告 鄧俊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潘淑慈、楊育博、楊育東於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93號被告鄧俊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傅思綺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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