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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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9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理人 謝俊雄 債務人 李學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4,339元│109年11月21日起至│逾期6個月內│109年12月22日起至│逾期6個月內按週年利率0.309%││││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清償日止│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309%計算:逾││年利率0.618%計算。│││││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0.618%計算│││││││。││││││││││││││││││││││││││││││││││││││├─┼─────────┼──────────┼──────┼──────────┼──────────────┤│2│138,000元│109年8月21日起至│逾期6個月內│109年9月22日起至│逾期6個月內按週年利率0.309%││││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清償日止│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309%計算;逾││年利率0.618%計算。│││││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0.61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