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姚智中
呂玉花 姚文涵 姚亦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利行牙科器材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起訴聲明為:被告佳利行牙科器材有限公司等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姚智中新臺幣(下同)1,303,935元、呂玉花8,453,168元、姚文涵500,000元、姚亦真500,000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757,103元(1,303,935+8,453,168+500,000+500,000=10,757,10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