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華棋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華棋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華棋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9年度訴字第767、840、862號、99年度嘉簡字第1525號、100年度易字第24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75、2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9月、10月、4月、5年10月、1年2月、9月、8月、4月、4月、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而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6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580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