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6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侯昕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929元│97年8月1日起至│5%│無│無││││清償日止││││└─┴─────────┴──────────┴──────┴──────────┴──────────────┘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435元│109年7月29日起至│5%│無│無││││清償日止││││└─┴─────────┴──────────┴──────┴──────────┴──────────────┘表三┌─┬─────────┬─────────────────┬─────────────────────────┐│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152元│102年2月1日起至│5%│無│無││││清償日止││││└─┴─────────┴──────────┴──────┴──────────┴──────────────┘表四┌─┬─────────┬─────────────────┬─────────────────────────┐│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602元│101年12月1日起至│5%│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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