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
丙○○甲○○
一、債務人甲○○、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3筆,金額總計新臺幣54,539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十二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丁○○本息繳至民國97年12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8,15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97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9105元│ 建洲葉靜 │月1日起││六六六││││雯││││├──┼───┼─────┼──────┼──────┼───────┤│2│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8年1│至民國98年8│年息百分之二點│││29050│ 靜雯 │月1日起│月26日止│零五│││元│├──────┼──────┼───────┤││││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月27日起││二七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8年2│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9105元│建洲,葉靜│月2日起││以內者,按上開││││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2│新臺幣│甲○○,葉│自民國98年2│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9050│靜雯│月2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