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原告DaimlerAG(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ven-EricWidmayer、ChristophVogt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張濱璿 律師童啟哲複代理人 蔡昀廷 律師被告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陳佩貞 律師 蔡毓貞 律師複代理人 洪堃哲 律師
黃仁浩 蘇筱涵 律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葉哲維,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