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德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德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德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復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109年9月14日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合計刑期1年5月,在監執行中,於110年7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
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受刑人於109年7月1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7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396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前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39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