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博文 上列聲請人與 馬麗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係爭支票2紙之退票理由單。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本件聲請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退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