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28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高陞薛秀香 之繼承人、 趙陳美玉 即薛秀香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應為 趙彥智 之繼承人),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另債務人繼承於民國98年5月22日前開始,依所附戶籍謄
本影本所示是否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未同居共財致無法知悉繼承開始情事而有以遺產範圍為限負清償責任之適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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