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借款返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劉于彰 原告與被告 鍾茂峯宋紹銘 間借款返還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人民幣722500元(原告請求金額)×4.656(匯率)=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34363元。
二、提出被告鍾茂峯、宋紹銘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