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林明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明樹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