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原告因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妙婉 即 朱妙姮 之再轉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