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220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告 馮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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