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6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康朕 (原名 徐福壽 )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 律師
謝俊傑 律師 黃勝和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2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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