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35號聲請人孫OO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則有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請求離婚之訴訟,聲請人為身心障礙者,名下除老舊汽車乙輛,無其他財產,經申請法律扶助,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 沈查 符合無資力找要件而准予全部扶助,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相符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件,以為釋明。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家調字第1001號離婚案卷,認聲請人所提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