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05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清合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惟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定、44年度台抗字第3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張清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6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8月,嗣被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裁定予以羈押,嗣經本院審理後,於109年7月28日駁回上訴,而檢察官、被告(即聲請人)均可提起上訴,本案尚未確定等情,固有起訴書、原審判決書、本院109年6月22日訊問筆錄、押票、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判決在卷可稽,惟被告因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核發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8月3日北檢欽造109執更1326字第1099063969號函所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見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卷第267、269頁、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005號卷第15、16頁)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既已在監執行,非屬本院羈押之人犯,而係受刑人,依前揭說明,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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