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于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羅于凱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羅于凱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判處拘役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惟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由本院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莊秋燕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