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峻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楊秋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峻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