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周欣怡周英霞周玉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之債務人親簽欄模糊無法辨識,故請提出該契約書原本或清晰版影本。
二、經核,本件抵押借款至民國95年10月4日始屆期,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整筆欠款新臺幣122,843元,自93年6月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加速條款約定書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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