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18號原告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詠翔 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 律師被告 王鼎升 被告 張寗 被告 陳威廷 被告 梁靖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389,380元、2,000,000元,嗣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398,693元、2,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98,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
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4,361元,應再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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