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告 章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文桐葉鳳嬌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5萬4,227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萬4,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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