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告 章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文桐 、 葉鳳嬌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5萬4,227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萬4,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