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張敏鳳

訴訟代理人 許苑真

被告 李昌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2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

,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

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28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徐子涵

法官溫家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粘建豐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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