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張敏鳳
訴訟代理人 許苑真
被告 李昌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2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
,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
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28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徐子涵
法官溫家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粘建豐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