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告 黃傑昇

被告 黃玉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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