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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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91號再抗告人甲○○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及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王沛雷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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