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附民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黃雋怡 律師附民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交付民字第47號就本院96年交易字第8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紀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賴邦元書記官游育慈通譯羅鴻英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丙○○被告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其中貳萬元於96年5月31日前給付,其餘肆萬元於96年8月15日前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游育慈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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