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字第7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李麵
李進華 李進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麵、李進華住所在臺北市松山區、被告李進貴住所在桃園縣新屋鄉,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分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