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錢裕方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裕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裕方前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753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受刑人加強輔導記錄表、教誨記錄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753號判決欄所載之甲女。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