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智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智易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9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99年度智簡字第19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2樓「161歌唱聯誼會」之實際負責人,明知「一卡皮箱」、「連杯酒」、「等一下呢」、「風飛沙」、「一條手巾仔」、「情難斷夢袂醒」、「男人情女人心」、「你是我的兄弟」等8首歌曲,均係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臺灣音樂著作權人總會)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管理詞、曲之音樂著作,非經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演出。詎丙○○竟基於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7年底起,未經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之同意或授權,將載有上開歌曲之金嗓電腦伴唱機2臺(1台機號:
00000000號、另1台無機號)裝設在上址店內包廂,供不知情之不特定客人在上址包廂內點唱前開音樂著作,以此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對上開音樂著作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臺灣音樂著作權總會人員乙○○於98年4月10日22時30分許,前往上址「161歌唱聯誼會」進行勘查後,發現上情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甲00000000000告訴被告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99年5月10日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