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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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甲○○、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丙○○、甲○○等係被繼承人 田健次 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田健次積欠債務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故對之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查債務人乙○○、丙○○、甲○○等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其對被繼承人田健次之繼承權,並經本院96年度繼字第335號准予備查在案,則乙○○、丙○○、甲○○等對債權人所主張之債務並無清償之責,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