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雅婷選任辯護人林鈺維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8789號、111年度偵字第32507號、112年度偵字第418號),後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雅婷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行通常程序,嗣因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謝昀哲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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