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26號原告 李訓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柳博鏞 即 柳明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9,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