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9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主文乙○○連續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百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