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劉永 政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乙紙,經貴院112年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公告於貴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一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2年3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毅麟
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1 陳靖雅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112年1月30日200,000元FA0000000 劉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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