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高陳素雲
高培雯 高瑞茂 高佳玉 高瑞豐 被告 李岳霖
立富畜牧場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訴字第7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孫偲綺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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