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永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544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薛永良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只,驗餘淨重共捌零點柒肆肆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共參玖點玖參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薛永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且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非微,可徵其遠離毒品之意志薄弱,自應施以相當之刑罰,兼衡其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擔任板模工,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至4萬元不等(詳本院卷第217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80.744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共39.936公克),為第二級毒品,除鑑析用罄部分,堪認業已滅失外,其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5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亦沒收銷燬之。至其餘扣案物品,均與本案犯行無涉,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5447號被告薛永良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段○○○巷○弄○號4樓居臺南市○區○○○路0段00巷
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楊承翰 法律扶助律師(業已於108年11月8日解除委任)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永良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某時,在臺南市○區○○路○○○號台南市立醫院前,向綽號「一頁書」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3萬元之價格,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約39.936公克)即純質淨重合計20公克以上而持有之。嗣於108年9月7日11時5分許,另因竊盜案經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薛永良上址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及電子磅秤1個等物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薛永良於警詢時及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自白││├──┼───────────┼───────────┤│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證明被告為警搜索查獲時│││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所持有如附表編號2至│││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6所示白色結晶共5包│││、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物品收據各1份、現場│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照片數張、高雄市立凱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且純質淨重合計超過20│││定書1份│公克之事實。│├──┼───────────┼───────────┤│3│勘查採尿同意書、臺南市│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採集│││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送驗│之尿液,經送臺南市衛生│││尿液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局檢驗結果:1.安非他│││市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各│命類呈陰性反應,2.海│││1份│洛因、鴉片代謝物類,呈││││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附表編號2至6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請均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電子磅秤1個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持有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移送意旨雖認被告上揭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意圖販賣毒品之行為,辯稱:扣案之毒品是自己要施用等語。經查:被告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科,有其全國刑案查註記錄表1份在卷足憑,是其供稱扣案毒品係欲自己施用等語,尚非全然不可採信。再者,本案並未查得有何證人證述曾向被告購買毒品或有監聽譯文顯示被告有販賣毒品之行為,亦未查獲被告記載販毒之帳冊或其他與販賣相關之器具,實無從排除被告持有毒品之行為係為供己施用之可能,自難逕以被告持有逾量毒品之事實,即遽推論被告主觀係出於販賣之意圖,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上揭請起訴部分為相同社會事實,應為上開起訴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檢察官黃淑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敏娟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1│包│檢驗前淨重約0.161公│││因│││克,檢驗後淨重0.151││││││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安非他命│││9.226公克,檢驗後淨重││││││20.238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安非他命│││11.136公克,檢驗後淨││││││重20.312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安非他命│││18.461公克,檢驗後淨││││││重38.114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安非他命│││0.446公克檢驗後淨重││││││0.883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1│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安非他命│││0.667克,檢驗後淨重││││││1.19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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