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四號聲請人即上訴人雅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帆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劉靜嫻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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