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6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約瑟關 YUTCH.法定代理人 卡孟灣 KAMON.代理人 郭金舒 複代理人 林秀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樹林區農會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民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5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98年度全字第3127號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1480號執行程序,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係由複代理人林秀富具狀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就前開假扣押事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並提出卡孟灣(KAMONWAN)以約瑟關(YUTCHAKON)法定代理人身分出具予郭金舒之授權書影本及郭金舒出具之複委任授權書正本各1份為證。卡孟灣(KAMONWAN)係於民國97年8月13日,以約瑟關(YUTCHAKON)法定代理人身分,出具授權書予郭金舒「授權郭金舒全權代理KAMONWANPRASONGPHATTHANA與 郭鴻如 所生小孩身分確認與後續遺產繼承管理出讓以收取價金繳稅、領取退稅等或涉訟事件,郭金舒可以再委託他人如弟妹或代書律師辦理。」,然查約瑟關(YUTCHAKON)已於97年12月30日去世,其母親卡孟灣(KAMONWAN)並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3號卷宗查明無誤。則約瑟關(YUTCHAKON)死亡時,其母親卡孟灣(KAMONWAN)之法定代理權亦同時消滅,且該份授權書並無委任人死亡,委任關係仍繼續存在之特別約定,是前開委任關係於約瑟關(YUTCHAKON)97年12月30日死亡時自應歸於消滅,郭金舒代理約瑟關(YUTCHAKON)處理遺產繼承管理出讓以收取價金繳稅、領取退稅等或涉訟事件之代理權亦隨同消滅。郭金舒既已於97年12月30日喪失代理權,又如何於100年1月2日再複委任林秀富為約瑟關(YUTCHAKON)之代理人,從而,林秀富依據已不存在之委任關係,且代理權已消滅之授權書,代理約瑟關(YUTCHAKON)提出本件聲請,與法不合,自不能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