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5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廖士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3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5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民國)│(新臺幣)│├──┼───────────┼──────┼─────┤│1│ 趙玉芳李財任趙玉蘭 │88年3月17日│400,000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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