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清發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清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清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於民國100年2月1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㈢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6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另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9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㈥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編號㈠至㈥所示之罪,繼經本院以10年度聲字第31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審易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0年2月16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6年7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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