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64號聲請人 簡承宗 被告 郭欣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被告之夫,其自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故本件聲請合法,先予敘明。
三、本件被告郭欣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傳拘無著,遂發佈通緝,而被告經警緝獲後,經本院訊問均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相關證據可佐,足認犯嫌重大,復因竊盜等案件為多處檢察署及法院發佈通緝在案,而有逃亡之事實,而於104年10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另因竊盜案件,自104年12月22日起入監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05年12月21日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丙字第935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現因另案執行,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是本院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自104年12月22日起撤銷羈押。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既經本院撤銷羈押如前,本案聲請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