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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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13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盈巧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柒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19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7月19日,詎屆期提示,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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