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
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0623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9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