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甲○因如附表所示二次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