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26號上訴人 陳介頌 被上訴人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柏漢 (POHANCHIANG)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2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49,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