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34號上訴人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穎穎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萬2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工程法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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