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公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平交易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案號如附表所示再審原告 李坤鎔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違反公平交易法、違反營業秘密法、違反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案號│再審被告│核定價額│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新台幣)│├────┼─────┼───────┼────────┤│101年度│臺北市政│12兆660萬元│79,201,265,560元││民公再字│府工務局││││第1號│建築管理處│││├────┼─────┼───────┼────────┤│101年度│華南商業│2兆330萬元│13,201,243,780元││民營再字│銀行股份││││第1號│有限公司│││├────┼─────┼───────┼────────┤│101年度│華南商業│12兆660萬元│79,201,265,560元││民營再字│銀行股份││││第2號│有限公司│││├────┼─────┼───────┼────────┤│101年度│華南商業│2兆495萬元│13,201,254,670元││民積再字│銀行股份││││第1號│有限公司│││├────┼─────┼───────┼────────┤│101年度│華南商業│2兆495萬元│13,201,254,670元││民積再字│銀行股份││││第2號│有限公司│││├────┼─────┼───────┼────────┤│101年度│華南商業│3兆330萬元│19,801,243,780元││民他再字│銀行股份││││第1號│有限公司│││├────┼─────┼───────┼────────┤│101年度│華南商業│495萬元│50,005元││民營再字│銀行股份││││第3號│有限公司│││├────┼─────┼───────┼────────┤│101年度│永豐商業│495萬元│50,005元││民他再字│銀行股份││││第3號│有限公司│││├────┼─────┼───────┼────────┤│101年度│華南商業│495萬元│50,005元││民商再字│銀行股份││││第1號│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