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34號聲請人 陳旭伶 相對人 林江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4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7月31日,其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5年5月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新庄子│243-152│空│120.00│1分之1│││││││白│││├─┴──┴──┴───┴─────┴─┴──────┴────────────┤│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4823│新庄子段243│鋼筋混凝土造│1層:36.82│陽台:│全部││││-152地號│4層│2層:40.78│10.63││││├───────┤│3層:40.78│平台:│││││中泰街35號││4層:40.78│10.48│││││││屋頂突出物:││││││││4.70││││││││合計:163.8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