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5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一九、一四二四九、一五五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第三審上訴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本件上訴人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不服第二審之判決,於提起上訴後,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死亡,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高雄縣岡山鎮戶政事務所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出具之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