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張鈞凱 被告 徐志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37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鈞凱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37號,被告徐志華恐嚇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
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潘維欣